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热水资源的义务,对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举报者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