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热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及开采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热水资源的长期供求计划、年度限制开采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