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