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