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转供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