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