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地热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地热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部分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超计划用水的,对其超用部分按照累进加价方式收取地热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量百分之十以下的、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十五的、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分别按地热水资源费的标准增加一、三、五倍收取,超过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禁止用水。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