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热水资源动态观测系统。

已经开发利用地热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水质检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营并按照规定报送地热水的水位、水温、水质和出水量等资料。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