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毁损太子河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或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和淤泥;

(三)毒鱼、炸鱼、电鱼以及采用其他破坏性方式方法捕捞水生动植物;

(四)投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冰雪以及其他废弃物;

(五)践踏绿地,攀折树木花草、采摘果实,开荒种植,破坏、损毁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

(六)破坏、占用、损毁甬道、停车场、照明、喷泉、导向标志、界限标志、解说牌、公告栏、画廊和雕塑等设施;

(七)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刻画、涂写广告或者宣传品;

(八)在非指定地点野炊、烧烤;

(九)刷车、清洗物品和宠物;

(十)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一)其他损害景区设施、影响景观以及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