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公共设施和修建休闲娱乐设施的;(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三)除少量取水和应急取水外,从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取冰)的;(四)设置游船码头,摆放游船、充气船的。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