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公共设施和修建休闲娱乐设施的;

(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

(三)除少量取水和应急取水外,从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取冰)的;

(四)设置游船码头,摆放游船、充气船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