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九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