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