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有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