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查机关申请变更。乙级及以下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其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