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依法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只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并领取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