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条已修改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动物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及犬牌。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有效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