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调剂的中药制剂和违法所得,并处调剂中药制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调剂中药制剂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其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