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中药材精深加工产业,对龙头企业在资金、信贷和保险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在中药材加工、流通、科研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进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应当扶持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发展,在农机购置补贴、特色作物种植专项补贴等方面向中药材种植加大投入,推行中药材种植、养殖业保险。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担保条件、项目风险可控、市场前景良好且急需流动资金的中医药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