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