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