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药材保护和中药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