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