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鼓励、扶持在农村住房建设活动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