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实行认定制度。

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认定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