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向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