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连山有机稻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推广、保护、管理以及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连山有机稻,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照连山有机稻谷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符合连山有机稻谷标准的有机稻谷(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谷)及其有机产品(以下简称连山有机稻产品)。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