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