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撤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给设置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