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责任。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遇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并监督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