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致城市建设的领导,制定精致城市建设规划纲要、指标评价体系和行动方案,将精致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