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责任制,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洋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通信基础设施保护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