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障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前通知通信基础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鼓励供电企业以直供电方式为通信基础设施供电;对采用转供电方式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直供电方式。对不具备直供电接入条件、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