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安全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的,不得危及既有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网络畅通;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时,应当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损害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