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钻探、挖沟、钻井;
(二)修建化粪池、沼气池,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道、线路;
(四)烧荒、烧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可能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禁止在海底光缆保护区内采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海底光缆安全的作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