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建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通信基础设施的,应当首选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首选非居住建筑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