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日常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