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内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广告宣传、兜售商品或者派发印刷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设施物品乘车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拾荒、卖艺及大声喧哗吵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躺卧、踩踏坐席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