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告知相关单位、公众,组织疏散乘客,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