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受理的乘客投诉,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