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移交轨道交通建设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