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主体责任;

(二)提出交通疏解、绿化迁移及管线迁改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做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负责建成后道路和相关设施的恢复;

(四)做好控制噪声、扬尘污染等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