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路详细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