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文本,包含各项保护内容;

(二)规划图纸,包含历史资料图、现状分析图和保护规划图;

(三)附件,包含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有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