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建立预保护制度。

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对象普查,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经专家论证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的,自专家论证结论作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预保护决定并送达相关权利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村庄、建筑群、建筑物、构筑物等,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告知相关权利人,并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是否需要采取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