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确定与撤销第十三条有效设立市(县)历史文化名村。申报市(县)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存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重要历史事件、历史名人产生过关联;(二)传统风貌建筑相对集中,基本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三)基本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