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德城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和二屯镇德滨高速路以南区域;(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三)运河经济开发区除赵虎镇、抬头寺镇南外环以南之外所辖区域;(四)陵城区和各县(市)城区,城区范围由陵城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