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自然资源、教育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审批服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