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内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