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