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严格保护天然林、水源林、风景林,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发展替代能源,减少林木的消耗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发展林产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地点种植的林木,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