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土地储备和公开交易使用制度,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建立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地方法规 ·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