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且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设立资助贫困学生的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失学儿童给予补助,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