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教育经费增长的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并且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自治县设立资助贫困学生的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失学儿童给予补助,帮助他们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地方法规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5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